签约相关问题

 (7)双方就业意向书与就业协议书有什么区别?
双方就业意向书并不等同于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由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签订的,研究生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本科生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而双方就业意向书通常是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两方签订。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了解毕业生的签约诚意,会急于和毕业生签订就业意向书,但学校不会据此来做就业方案。学校有关违约责任的处理也并不适用于就业意向书。同学们有两点必须注意:一、有些用人单位会以签订了双方就业意向的同学情况而形成最后的录用名单,不签就业意向就可能会失去加入该用人单位的机会;二、落笔要慎重,如果违反双方就业意向书,也要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8)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其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不言而喻,学校作为一个主体,其作用是维护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秩序,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兼有学生毕业信息真实性佐证之功效。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法签订的,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主体。
(2)依据不同。就业协议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
(3)内容差异。就业协议可规定毕业生自身情况、就业意向、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学校审议派遣等,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依法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除此之外,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具体涉及到某项时还可以优先适用本地地方法规和规章。
(4)签订时期不同。就业协议一般在学生毕业前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在入职时正式签订。
(5)效力不同。就业协议只是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签订的协议,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岗位报到之时。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合同方式确定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双方不得随意变更、中止。对毕业生来说,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原就业协议随之失效。从这点来看,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聘用毕业生所订立的两种书面协议,二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的阶段,并发挥不同的作用。其区别是明显的。
(9)毕业生就业都需要签订就业协议书吗?它有什么作用?
每位毕业生有且只有一份就业协议书,因此毕业生一定要考虑清楚以后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主要是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和责任:对毕业生来说,是承诺愿意在毕业后到用人单位就业报到;对用人单位来说,用人单位及其人事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同意盖章后,意味着承诺按规定接收毕业生并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对高校来说,承诺办理学生的离校及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工作时所需的材料,如报到证、档案转递、户口迁移等手续。所以,如果单位不能解决毕业生落户,也就不需要签订三方协议。这种情况下,单位可以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解决户口的单位,在和毕业生签完三方协议后,也还是要签劳动合同的。因为三方协议只是说明毕业生人事关系的转移,没有涉及劳动关系。毕业后,学校给毕业生办理了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卡),毕业生才能开始报到落户程序并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10)签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目前,高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的,由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它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
签约是一个法律行为,签约前毕业生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单位的隶属很重要。签约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或北京市所属单位,一般需要用人单位办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毕业生接收函(俗称户口指标);签约中央单位如中共中央办公厅、中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团中央等单位则不需要指标,中央单位在协议书上盖章即可办理派遣;如果到非生源地就业,有的省市(如北京、上海、深圳、天津、广东、广州等)需要户口指标审批,有的省市(如大连、青岛、宁波等等)会在协议书上盖当地人事局的章,这样协议书方可生效,才可以进行派遣。
派遣原则之一是保证户档关系一致,否则只接收档案不解决户口仍会被退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权,可以接收人事档案;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需要当地人事局或人才机构审批户口指标、接收人事档案。
毕业生要与用人单位认真核对就业协议书上的信息,单位名称、档案转寄单位名称、户口迁移地址等内容必须规范填写,以保证顺利办理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手续。
一般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签订劳动合同书,有些内容是属于劳动合同来约定的,许多用人单位对此有统一的规定,可能无法满足你个人的特殊要求;如果用人单位和个人已经有了另外较为详细的两方协议约定,也不必在三方《就业协议书》上重复注明。有些用人单位还有可能对某些条款(如薪金等)提出保密而要求不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因此在签约前了解合同书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尤其重要的是合同书的工作年限、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待遇、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等。毕业生应向招聘人员索要样本或复印件,以免报到后发生纠纷,遭受很大损失。
毕业生应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如已报考研究生、公务员或已申请出国等,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时应向用人单位讲明情况,并在就业协议书相关项目中填写清楚。否则,很容易引起协议纠纷。
(11)在就业协议上为什么学校要最后一个盖章?
按照学校的签约流程要求,三方协议首先由学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字盖章,学校作为就业约定的见证方最后审核签字盖章,如果学校先于单位签字盖章,可能会对后续单位是否履约失去控制,所以请同学明确签约顺序可能带来的风险,认真与单位协商。如单位坚持要求学校先签字盖章,单位首先要出具正式的接收函,说明不能提前签字盖章的原因,否则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应由学生本人承担。这一点各院系在做就业宣讲时一定要跟学生讲清楚,避免学生的利益受到损害。
(12)报到证是什么,有什么作用,真的很重要吗?
报到证(又称派遣证),由教育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的调配部门签发,是毕业生参加工作的重要凭证。我校是教育部直属院校,地处北京,因此,所有毕业生的报到证都要经教育部审核(依据是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再报北京市教委办理,最后由学校发放给毕业生。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持报到证办理个人户口迁移、人事部门转接档案、工作报到等手续。所以说,报到证是非常重要的,从某种意义讲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同等重要。目前各地接收毕业生(包括回生源所在地)的限制主要就表现在有无报到证上面:没有报到证,异地就业无法落户,无法报考、录用公务员等,甚至回家乡就业也需要报到证;没有报到证,人事局、人才市场不予接收毕业生的档案,其档案不得在人才市场流动;没有报到证,不具有干部身份,国家的企事业单位都无法将其作为正式员工聘用,日后的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等都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就业工作老师需特别提醒同学们,除录取研究生或出国留学外,其他学生都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拿到报到证。否则,只能将其档案转入劳动局、街道办事处,按社会招工办理就业,以致失去国家干部身份。(13)春季毕业参加就业的研究生最早何时能够领取报到证?
依据教育部审批春季就业方案以及北京市教委办理报到证的时间规定,一般来说,春季毕业研究生如于毕业派遣前(一般在1月中上旬)将就业协议书返还学校,可在毕业离校期间领到报到证;如晚于此时间返回三方协议书的,学校将按北京市教委有关规定并视具体情况及时办理。
(14)就业协议书"备注"栏一般可以协商哪些内容?
就业协议书的"备注"栏应由甲方(毕业生)和乙方(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约定,主要约定双方签约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双方需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鉴于毕业生在择业时往往有多个选择,如考研、准备出国或报考公务员等,为使双方把可能存在的解约问题提前达成沟通和一致,并尽可能维护双方利益,毕业生和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将解约条款写在备注中,例如"毕业生如出国成行,双方同意解除本协议"等。
(15)签订三方协议后,毕业生若要违约应该如何办理?
毕业生以及签约诸方应信守诺言,自觉维护毕业生就业秩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就业政策。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后,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违约的,毕业生首先要向院系报告,再与用人单位协商并征得对方同意,然后准备如下材料到就业中心办理手续:
①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协议的公函(须有单位公章),说明违约责任与违约原因;
②毕业生本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并附院系意见(须有院系公章);
③原签订完成的《就业协议书》二、三联(单位联和学生联);
④提供新用人单位的接收函等。
经各相关部门及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回院系领取第二份三方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在报经北京市教委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毕业生在向学校交纳在校期间获得的全部奖(助)学金后,其户口关系和档案转回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第一,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第二,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第三,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坚持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或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自己要求退回学校的;第四,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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